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 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设置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