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