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 董事会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为委员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