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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华通线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 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用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目 的 实 施 计 划 相 抵 触 、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 损 害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