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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605199HULUWA(605199)2024-05-13 10: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 AN131-17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 010—66090088/88004488 |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131-17号 致: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