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_7-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9 日,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 娃"、"公司"或"发行人")收到贵所《关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 (再融资)〔 2023〕795 号)(以下简称〔"上市委落实意见")。公司会同保荐人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 实守信的原则,就上市委落实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 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