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累积投票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 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