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