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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