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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88010Forecam(688010)2024-04-26 11:01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