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脉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微创 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