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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7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前述 事项中,郭新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 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发布机构 发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