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股份: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纵 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成都纵横自动 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废本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