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上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盛美半导体设备(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美上海)委托,作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盛美半 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72 名激励对象(以下简称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