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变更,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