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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京源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同时对董事 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