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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江 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