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晶晨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1 第一条 为确保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 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一)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