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