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 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