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 0022 号 关于对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综上,公司前期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2022年半年度及第三 l 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募集资金管理和财务章使用不 规范。此外,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公司及关联方与缙云县志合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 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1.4 条和第 5.3.5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吕汉泉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罗伟绍作为公司经营管理 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周荣新作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