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些简称"公司")的 选聘(含续、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 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 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