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_4-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致: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松井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本所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