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 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4-1-1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 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 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 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 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