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