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