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3)上市后最近 12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