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井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松 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