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骨科: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