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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骨科: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 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威高骨科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