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生益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