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开 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