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影医疗: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336028/BC/az/cm/D3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影医疗"或"公司")委托,指派朱晓明律师、夏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 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制订的《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