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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劵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