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