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者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比中光)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