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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国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1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第一条 为维护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8 月修订)》和《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