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1)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