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集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说明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绍兴滨海新区芯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一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5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芯联越州 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72.3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之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