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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和材料: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聚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