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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 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 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 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 执行性。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