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林达律师、施潇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 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 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