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测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