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宇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1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