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宇医疗:翔宇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河南翔宇医 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