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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88661UIGreen(688661)2024-03-19 11:12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247540000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3月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以可: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非募投项 目相关费用,直至2023年10月9日,才纠正该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对募集项目投入金额披露不准 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 定。在前述事项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