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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