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冉股份: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