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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气:国光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