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网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 程》 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 ...